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4
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开发建设单位的项目申请及有关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会同计划、规划、土地、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银行,对所报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及开发建设单位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批复确认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资格并予以公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具备招标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开发建设单位自取得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资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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