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4
取《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按规定将主要事项记录在项目手册中,并报送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市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户型以二、三居室为主。单体项目平均每户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00平方米,单户最大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40平方米;小区项目平均每户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15平方米,单户最大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50平方米。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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