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4
质量、环境质量和功能质量。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住宅建设水平。 第十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质量承担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竣工后,应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竣工后,应进行竣工综合验收。实行分期建设的,可以分期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