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4
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具体的销售价格(包括预售价和现售价)由物价部门会同建设、房屋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价格构成因素确定,并实施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提价或变相加价销售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条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构成,包括以下八项因素: (一)建设用地的征地费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三)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 (四)基础设施建设费(含非经营性配套公建费); (五)本条(一)项到(四)项之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