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4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对项目进行核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载明预售人的名称和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座落位置、栋号、房号、楼层、用途、建筑面积。 准予预售的商品房总面积不得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商品房总面积。 第十七条 商品房预售,预售人应向预购人提供下列资料或其复印件: (一)法人营业执照;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