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4
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预售人承担。   预售合同未登记备案的,按下列顺序确定预购人的权利:   (一)已交付价款及预购商品房的;   (二)已交付价款未交付预购商品房的;   (三)未交付价款及预购商品房的,以签订合同的时间为序。   第十九条 商品房预售时,预售款应当由预售人委托设立预售款专用帐户的商业银行代为收取,预购人凭银行缴款凭证向预售人换领发票。   代收预售款的商业银行有监督预售款的义务。   第二十条 预售款应当专款专用,由具备合法资质的工程监理机构根据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进度计划和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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