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4
相应变更,并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合同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地产的,应当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并书面告知受让人转让房地产已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书面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由此给受让人造成的损失,由抵押人承担。   转让房地产的价款低于其担保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房地产。   第三十五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房地产;   (二)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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