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4
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它建筑物;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用于公益目的的房地产,但以用于非公益目的的房地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除外;   (四)已出售给他人但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现房;   (五)法律、法规禁止抵押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房地产租赁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租赁,是指出租人基于房屋所有权将其房地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地产租赁包括房地产现房租赁和商品房预租。   商品房预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商品房预购人以预售(购)房的租赁期权让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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