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4
给预租人并收取租金的行为,包括以在建的商场、铺面、市场摊点或办公用房向社会公开招租和以在建商品住宅、公寓楼预约出租。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联营、承包、入股等名义让渡房地产使用权的,视为房地产租赁。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租赁:   (一)未依法取得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的;   (二)共有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地产用途的;   (四)已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五)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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