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4
六)权属有争议的;   (七)违法建筑;   (八)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转让条件的;   (九)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尚未竣工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租赁双方应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租赁合同应当载明房屋用途,房地产租赁双方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和租赁合同向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交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未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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