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4
营活动的,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请所在地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   第五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   第四十三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资质管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须持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资质初步审查意见,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第四十五条 申请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初审,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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