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4
 第六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买卖(含以房地产清偿债务,下同);   (二)赠与、继承、划拨;   (三)产权调换;   (四)以房地产合资合作、作价入股,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   (五)因收购、兼并或合并企业,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   (六)房屋拆迁中,房屋所有权人以产权调换形式获得的期房权利转移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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