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4
(一)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   (二)权属证明文件与标的物不符的;   (三)权属证明文件被注销、吊销或其他原因失去效力的;   (四)属拆迁冻结通知书确定的时效范围的。   第八条 同幢房屋分割转让的,各房地产权利人按相应比例占有土地使用权。   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的房屋不得分割转让。   配套使用的房屋附属设施、附属设备、共用部位不得单独分割转让。   第九条 房地产转让应签订书面合同。房地产转让人在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应持相关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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