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4
用权证明文件和书面合同到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申办房地产转让登记手续。   对符合转让登记条件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结转让登记手续;对不符合转让登记条件的,应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房地产转让,与转让人具有共有关系的房地产权利人、与转让人具有租赁关系的承租人依次享有优先购买权。房地产转让人应当在房地产转让书面合同签订前三十日通知共有权人或承租人。   对涉及共有关系的房地产转让,转让人在申办转让登记手续时,应当出具其他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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