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4
有人同意转让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并对其真实情况负责。 第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转让人应当向受让人如实告知房地产权属、质量安全现状和有关抵押关系、共有关系、租赁关系等情况。 第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申办转让登记手续时,应当如实申报房地产交易价格,并按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房地产转让价格由交易各方协商议定。 第二节 商品房销售 第十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商品房销售以套内建筑面积作为计价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