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4
权证应载明共用部位及设施。   商品房现售,按国家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商品房预售,预售人应当取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十四条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二)持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已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交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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