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4
迁的,已取得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书; (八)拟预售商品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未设定抵押权;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进行小区建设的,预售人可以分期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五条 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地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关具体事项可以委托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