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4
储备整治机构应持土地储备批准文件、储备用地红线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储备土地的权属登记手续,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作为土地储备整治权属证明的权属证书。 第三章 土地整治 第十五条 土地整治,按照谁储备、谁整治的原则,由相应的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实施。 第十六条 列入国有土地储备计划或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 土地储备整治资金与出让收益管理 第二十条 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应当在银行设立土地储备整治资金专户,并报同级土地、财政、审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