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4
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及政权建设。   第二十三条 土地储备整治成本,包括土地储备、整治与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含规划设计费)和贷款利息等。   土地储备整治成本,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由市或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第二十四条 土地储备整治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已列入储备范围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12/14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4 1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