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4
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及政权建设。 第二十三条 土地储备整治成本,包括土地储备、整治与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含规划设计费)和贷款利息等。 土地储备整治成本,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由市或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第二十四条 土地储备整治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已列入储备范围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