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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
日期:
2011-07-03 17:54
物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第二十八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土地后至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可以依法将储备土地的使用权单独或单连同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临时出租、临时改变用途,也可根据城市绿化需要进行绿地建设。 第二十九条 土地储备整治的有关实施细则,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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