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4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为加强对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规范城市土地管理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将依法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或依法收回、收购、没收、置换的土地予以储存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土地储备整治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国有土地供给计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土地管理实际,对国有土地进行场地平整、道路铺设、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将其变为可供建造房屋和各类设施的建设用地的行为。 第四条 国有土地储备整治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