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4
批准,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市)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土地储备整治工作。   计划、经济、建设、财政、规划、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土地储备整治,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并应遵循统一储备、统一整治、统一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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