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4
草拟年度国有土地储备计划,明确拟储备土地的范围,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权限,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下列国有土地,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后纳入储备范围;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政府统一征用、转用的土地; (二)无主地; (三)土地使用期限届满被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土地; (四)依法收回使用权的闲置土地; (五)依法没收的土地; (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开发且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七)因单位迁移、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