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4
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而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原行政划拨土地; (八)因公共利益需要,经依法批准收回使用权的土地; (九)因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经依法批准收回使用权的土地; (十)因土地整治的需要,经依法批准收购的土地; (十一)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后收回使用权的土地。 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国有农用地转用,需依法办理征用、转用手续并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后方可纳入储备范围。 第十条 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