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4
确定收购范围,划定储备用地红线,核发土地储备批准文件;   (三)土地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土地储备整治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定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的同时,原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行政划拨决定书自行失效。   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被依法纳入储备范围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期按规定交付土地,并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土地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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