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4
员会召集,十分之一以上业主或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要求召集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集。业主委员会不召集的,十分之一以上的业主或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召开业主大会。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在三十日内组织召开。   第十七条 业主公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的名称、地点、面积及户数;   (二)业主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决定物业区域内重大事项的方式;   (三)业主委员会组织机构;   (四)业主使用其物
10/47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5 0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