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4
物业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及公用设施的权益;   (五)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权利;   (六)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权;   (七)物业各项维修、养护和管理费用的交纳、使用、监管;   (八)业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九)违反业主公约的责任。   第十八条 业主公约经业主大会通过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十五日内,向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业主公约修订后,应依照前款规定重新备案和公示。   第十九条 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使用人、业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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