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4
员会有约束力,但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除外。 业主公约制定或修改程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可以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撤销。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成员人数由业主大会决定,但不得少于五人,应为单数。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业主担任,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可以连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是业主委员会的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业主委员会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照前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