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4
规定重新备案和公示。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 (二)对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提出修改意见; (三)代表全体业主签定物业服务合同; (四)拟订物业共用部分收益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方案; (五)审批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预算; (六)物业共用部分维修、更新、改造的竣工验收; (七)定期听取物业管理企业关于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和物业维修基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八)按照业主公约或者业主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事务处理情况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