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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日期:
2011-07-03 17:54
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十分之一以上业主或五分之一以上委员要求召集时,业主委员会主任应当召集。 业主委员会主任可委托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的规定,维护业主利益,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侵犯业主合法权益。 第三章 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核准的资质等级从事相应的物业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拟申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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