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4
域内从事物业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九)不得在处理物业管理事务的活动中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   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业主大会、业主公约的授权同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二条 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只能委托同一个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业主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时,可自主决定采取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
19/47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6 0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