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
>
行业资讯
>
政策法规
>
重庆法规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日期:
2011-07-03 17:54
域内从事物业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九)不得在处理物业管理事务的活动中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 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业主大会、业主公约的授权同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二条 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只能委托同一个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业主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时,可自主决定采取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
19
/47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供应
求购
单位
文章
人才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6 0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