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4
专业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对社区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对社区内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监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监督,对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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