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4
合同中当事人应当约定以下事项:   (一)共用部分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三)公用绿地、花木等的养护与管理;   (四)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五)公共环境卫生的维护;   (六)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的管理;   (七)公共秩序、小区安全的维护;   (八)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资料的管理。   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下列事项:   (一)业主或使用人专有部分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   (二)其他物业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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