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4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及收取方式由当事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后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及收取方式由当事人参照政府指导价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业主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对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的其他收费项目,有权拒绝交纳。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委托有相应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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