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4
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完成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但不得将物业服务合同义务的主要部分或全部转移给第三人,因转委托造成的损失由物业管理企业承担。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或更换物业管理企业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二十日内,依照本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办理交接。   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物业服务活动,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可以依法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第四十八条 业主解除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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