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4
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对方时解除。物业管理企业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解除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退还多收的物业服务费,有过错的还应赔偿损失。   业主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给物业管理企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业主、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产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和解、依法申请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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