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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日期:
2011-07-03 17:54
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 业主、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活动中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可以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在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在五日内移交,并告知投诉人。 第五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五十二条 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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