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4
  (二)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部分共用部分、全体共用部分既定用途;   (三)违章搭建、改建或以其他方式改变物业专有部分和共用部分;   (四)损坏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场地,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   (五)存放超过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六)排放各种污染物、恶臭物、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产生超过规定时间或规定标准的噪声;   (七)未经有关许可设置营业摊点;   (八)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九)业主公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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