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4
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业主或使用人使用物业的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   第五十四条 业主或使用人对专有部分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申报登记。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饰、装修人及其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   因物业维护或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的,应当事先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并在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许可的合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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