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4
区服务的相互关系进行协调。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自治机构   第六条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其专有部分依法行使所有权;   (二)对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共用部分享有共同管理、使用和按其应有比例收益的权利;   (三)参加业主大会行使表决权;   (四)选举和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的权利;   (五)对物业管理事务处理情况和物业维修基金的收支、使用情
3/47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4 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