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4
。   第五十九条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管线和设备设施维修、养护的责任。   第六十条 物业专有部分、共用部分进行维护、更新和改造时,相关业主负有协助的义务。                  第六章 物业维修基金   第六十一条 物业共用部分实行物业维修基金制度。   第六十二条 物业维修基金归集、使用与监管遵循审批、使用、监管分离原则。   第六十三条 新建物业首期物业维修基金由业主按市政府规定标准交纳;本条例实施前已出售的商品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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