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4
,由业主按市政府规定标准交纳;公有住房出售后,应当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交纳。 第六十四条 物业维修基金的本金和利息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分的大、中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五条 物业维修基金应维持一定的数额,不足部分由业主续交。 第六十六条 物业维修基金应在银行专户存储,实行按栋建帐、按户核算制度,并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专门机构负责监管。 第六十七条 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专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专有部分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