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4
自己承担;   (二)部分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部分共用部分的业主分担;   (三)全体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担。   因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导致物业共用部分未到维修、更新年限而需要维修、更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分担相应费用。   专有部分、部分共用部分和全体共用部分的范围根据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规定确定。   第六十八条 负责维修基金监管的专门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规定定期将物业维修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九条 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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