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4
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以下物业资料:   (一)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证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服务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七十五条 新建物业交付使用时,除物业销售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物业买受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十六条 物业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或房屋售出单位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提供,费用计入建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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