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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日期:
2011-07-03 17:54
本条例实施以前已经售出的物业,其物业管理用房,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只能用作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七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物业销售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间、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不履行、迟延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疏于管理,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安全防范义务,导致业主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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