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4
条 业主、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维修基金的,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有关业主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的,按日加收应交纳费用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业主委员会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限期交纳。   第八十六条 业主、使用人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要求有关业主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可要求业主交纳并按日加收应交纳费用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应承担违约责任,物业管理企业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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