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4
十一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法颁发资质等级证书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拒绝颁发、超出时限颁发的;   (二)在企业资质等级管理工作中,违法行使维持、升级、降级或吊销等管理职权的;   (三)未在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规定时限内,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业主、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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