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4
套的附属物、附属建筑物及相关场地。   物业管理,指业主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对房屋等建筑物和与之相配套的附属物、附属建筑物及相关场地,区域内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共同事务进行的管理及维护。   前期物业管理,指物业出售后至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进行的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指具有相对独立性、订立有同一业主公约的物业。   业主,指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或其他法定文件确定的所有权人。   使用人,指物业的承租人或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专有部分,指物业在构造上及利用上具有独立性,由业主自由使用、处分和收益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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