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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日期:
2011-07-03 17:54
分。 部分共用部分,指由部分业主共同使用、收益、管理的物业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场地等部分。 全体共用部分,指由全体业主共同使用、收益、管理的物业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场地等部分。 本条例使用数字含本数。 第九十三条 业主公约、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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