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4
十分之一以上业主联名,也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在三十日内组织召开。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 (三)商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场所、必要经费; (四)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五)改变、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定期听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关于物业